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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誠gps物流車隊管理系統信檔案信息來源
(一)誠信檔案信息內容
(三)社會公眾監督
1.對誠信檔案中5年內未出現新增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同時,接受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簽署行業誠信公約的,一般3年內不安排對其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財政部、市財政局佈置的專項檢查、舉報案件檢查除外,下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上海市進一步推進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滬審改辦發〔2018〕28號)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記賬行業綜合監管體系,現就本市進一步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誠信檔案管理工作規程。市財政局明確本市代理記賬行業誠信檔案管理原則、措施和要求。各區財政局根據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要求,認真落實誠信檔案管理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采集、審核、錄入工作規程,並負責具體實施。
(2)依據《會計法》第43、44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予以通報的;
一、實施誠信管理
1.建立行業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定期開展行業風險點梳理排查和風險巡查,做好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資質、業務規模、內部治理、執業規范等各方面綜合信息的跟蹤分析,著重將未持續保持設立條件、業務負責人頻繁變動、人均業務量異常、內部治理薄弱、執業質量較差以及被投訴舉報等作為代理記賬機構的風險點和預警指標,開展相關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
為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督和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活動,增強代理記賬行業的誠信意識和社會公信力,對本市代理記賬機構實施誠信檔案管理。
1.基本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等相關基礎信息,具體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碼、機構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相關信息。
3.警示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因違反代理記賬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的法律法規,或在會計核算、辦理業務中違法違規,被本市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包括司法機關,下同)依法處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信息:
2018年5月18日
(3)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7、8、9、14、17條,以及違反第5條第三項規定,專職從業人員作出不實承諾,相關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被列入重點關註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的;
(三)誠信檔案管理工作機制
(4)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相關違規行為被要求責令整改的。
四、實施社會監管
(一)建立健全行業風險防控體系
1.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各區財政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相關處理處罰信息;
各區財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完善行業風險防范和處置制度。按照風險預警提示,對不同風險程度的代理記賬機構采取不同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措施。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代理記賬機構,主要采取風險警示、監管談話、巡回指導等監管措施;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代理記賬機構,主要采取專項檢查、加大檢查頻次以及直接列入年度執業質量檢查范圍等監管措施,強化對代理記賬機構的風險監管和處置力度。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區財政局要充分認識加強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職責分工,細化監管措施,認真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強化監管責任。
2.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共享機制。誠信檔案信息與市法人庫、市信用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各區財政局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本部門產生的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主體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名稱)、行政處罰內容(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日期等,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信用平臺或市法人庫。
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
一是建立順暢的投訴舉報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反映行業存在問題;二是依法公開行政審批許可制度、辦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三是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年度備案,以及處理處罰結果,加強社會公眾監督。
1.初次確定。區財政局應當根據誠信檔案等相關信息,確定代理記賬機構的分類監管措施,並在 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系統 進行維護確認。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滿6個月的,當年度不予確定分類監管措施。
(二)加強制度保障
二、開展分類監管
為深化推進 放管服 改革,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的精神,按照《上海市進一步推進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滬審改辦發〔2018〕28號)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記賬行業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市財政局研究制定瞭《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5)依據《會計法》第46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代理記賬機構誠信檔案是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職業道德和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對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管理具有基礎性作用的專門信息檔案。
(4)依據《會計法》第45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汽車遠端監控的;
(二)分類監管措施的確定和調整
(1)依據《會計法》第42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責令限期改正的;
(7)因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被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各區財政局負責所屬代理記賬機構誠信檔案信息的維護和管理。一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處理處罰信息產生,或取得其他財政部門的處理處罰信息後的5個工作日內,經規定程序批準後,將上述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二是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訪問市信用平臺和市法人庫,采集相關處罰信息,並經規定程序批準後,記入誠信檔案。
(2)依據《會計法》第42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或五年內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
3.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運用機制。誠信檔案信息的保管和銷毀按照國傢和本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在對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分類監管時,將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記錄頻次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分別采取差別化的監管措施。提示信息一般不對社會主動公開,警示信息按照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區財政局應充分運用誠信檔案信息,結合分類監管,對有不良記錄的機構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的通知 ( 2018年05月28日 )
為進一步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提升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效能,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制度。
(一)分類監管的措施
對不同管理類別的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分類監管,通過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促進低風險的機構加強內部自律管理,對高風險的機構,尤其是對以往違規問題嚴重、整改落實不到位、群眾反映強烈的代理記賬機構,作為監管的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具體分類監管措施如下:
(據“中國上海”網站)
2.對誠信檔案中3年內未出現新增警示信息且2年內未出現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一般3年內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3.對誠信檔案中1年內出現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一般2年內至少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4.對誠信檔案中1年內出現新增警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2.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 市信用平臺 ?a href="http://4g.8193.com.tw/index2.html">衛星車隊管理系統|GPS衛星車隊管理系統⑹蟹ㄈ诵畔⒐蚕砼c應用系統(以下簡稱 市法人庫 )中,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相關處罰信息。
依托財政部 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 的基礎信息庫,以及本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的信息、市財政局開發建設全市統一的 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系統 ,區財政局根據本通知要求如實記載本轄區代理記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信息,健全信息記載內容,對誠信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2.後續調整管理。分類監管措施初次確定後,各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各代理記賬機構的誠信檔案等相關信息的變化情況,結合年度備案等工作,對代理記賬機構分類監管措施進行調整。並按照調整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其中,自列為前述第三類監管措施後最近一次新增提示信息的當年度起,2年內不得變更為第二類監管措施;自列為第四類監管措施後最近一次新增警示信息的當年度起,3年內不得變更為其他監管措施,若3年後發生變更的,監管措施應限定第二類或第三類。
三、開展風險監管
為做好代理記賬行業事中事後的監管工作,區財政局應根據本區代理記賬機構實際情況,圍繞行業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以及監督檢查風險管控為重點,開展風險監管工作。
誠信檔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項內容。
(3)依據《會計法》第43、44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五年內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的通知 ( 2018年05月28日 )
(二)加強監督檢查風險管控
1.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隊伍能力建設,防范因制度缺位或監督力量薄弱而發生的系統性缺位和監管不到位的風險。監督檢查部門應制定完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配備專業能力較強的人員專事負責對本市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對有關人員加強培訓,增強崗位勝任能力;因檢查工作需要,可以按規定聘請具備註冊後從事審計工作5年以上、擔任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應職務以上等各項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2.全面確保檢查程序合法合規,依法公開處罰信息,防止因程序不規范、取證不足導致的檢查風險。監督檢查過程中,要針對性地制定檢查方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實施檢查,在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告知、檢查方式、檢查結論、檢查報告復核和審理、處理處罰文書及送達等方面加強管理。要註重充分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做到證據完整、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同時,依法公開處罰信息,加強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落實。
2.提示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因違反代理記賬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的法律法規,或在會計核算、辦理業務中違法違規,被本市各級財政部門依法處以限期改正、通報、整改等處理的非行政處罰類信息。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信息:
(一)行業自律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市財政局加強對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一是優化完善行業誠信公約,鼓勵代理記賬機構自覺接受行業自律懲戒管理;二是健全完善行業執業指引,職業道德等行業規范,引導行業機構規范執業;三是建立健全行業誠信檔案,加強行業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四是加強與行業協會信息溝通,逐步將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誠信檔案、分類管理等信息作為行政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信息來源,形成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
(二)專業機構監督
區財政局應借助社會專業機構的力量,規范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一是借助專業機構提高監督檢查水平。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借助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開展監督檢查。二是借助專業機構提高行業綜合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借助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和專傢,針對行業存在問題和不足,進行專業輔導和提升,幫助行業提升綜合能力。
2018-5-28 10:25:55 來源:東方網
誠信檔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主要來源兩個方面: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1)根據《會計法》第40條規定,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
(6)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從業人員相關違規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代理記賬機構被處以警告、罰款的;
區財政局應根據本通知的原則和工作要求,結合本區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實際,修訂完善本區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加強技術保障
加快建設和完善本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將本市誠信檔案、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實施一體化管理,同時,加強與財政部 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 等信息系統的信息數據對接,實現行政許可審批、人員管理、誠信管理、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和聯動等制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持事中事後綜合監管。
(一)誠信檔案信息內容
(三)社會公眾監督
1.對誠信檔案中5年內未出現新增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同時,接受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簽署行業誠信公約的,一般3年內不安排對其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財政部、市財政局佈置的專項檢查、舉報案件檢查除外,下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上海市進一步推進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滬審改辦發〔2018〕28號)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記賬行業綜合監管體系,現就本市進一步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誠信檔案管理工作規程。市財政局明確本市代理記賬行業誠信檔案管理原則、措施和要求。各區財政局根據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要求,認真落實誠信檔案管理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采集、審核、錄入工作規程,並負責具體實施。
(2)依據《會計法》第43、44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予以通報的;
一、實施誠信管理
1.建立行業風險評估和預警制度。定期開展行業風險點梳理排查和風險巡查,做好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資質、業務規模、內部治理、執業規范等各方面綜合信息的跟蹤分析,著重將未持續保持設立條件、業務負責人頻繁變動、人均業務量異常、內部治理薄弱、執業質量較差以及被投訴舉報等作為代理記賬機構的風險點和預警指標,開展相關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
為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督和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機構的執業活動,增強代理記賬行業的誠信意識和社會公信力,對本市代理記賬機構實施誠信檔案管理。
1.基本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等相關基礎信息,具體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碼、機構辦公地址、聯系電話;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相關信息。
3.警示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因違反代理記賬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的法律法規,或在會計核算、辦理業務中違法違規,被本市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包括司法機關,下同)依法處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信息:
2018年5月18日
(3)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7、8、9、14、17條,以及違反第5條第三項規定,專職從業人員作出不實承諾,相關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拒不改正,被列入重點關註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的;
(三)誠信檔案管理工作機制
(4)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相關違規行為被要求責令整改的。
四、實施社會監管
(一)建立健全行業風險防控體系
1.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各區財政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相關處理處罰信息;
各區財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完善行業風險防范和處置制度。按照風險預警提示,對不同風險程度的代理記賬機構采取不同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措施。對風險程度較低的代理記賬機構,主要采取風險警示、監管談話、巡回指導等監管措施;對風險程度較高的代理記賬機構,主要采取專項檢查、加大檢查頻次以及直接列入年度執業質量檢查范圍等監管措施,強化對代理記賬機構的風險監管和處置力度。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區財政局要充分認識加強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職責分工,細化監管措施,認真落實各項工作要求,強化監管責任。
2.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共享機制。誠信檔案信息與市法人庫、市信用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各區財政局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與應用系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本部門產生的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主體名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名稱)、行政處罰內容(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日期等,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信用平臺或市法人庫。
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
一是建立順暢的投訴舉報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反映行業存在問題;二是依法公開行政審批許可制度、辦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三是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年度備案,以及處理處罰結果,加強社會公眾監督。
1.初次確定。區財政局應當根據誠信檔案等相關信息,確定代理記賬機構的分類監管措施,並在 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系統 進行維護確認。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滿6個月的,當年度不予確定分類監管措施。
(二)加強制度保障
二、開展分類監管
為深化推進 放管服 改革,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2號)的精神,按照《上海市進一步推進 證照分離 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滬審改辦發〔2018〕28號)的要求,健全本市代理記賬行業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事中事後綜合監管,市財政局研究制定瞭《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5)依據《會計法》第46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代理記賬機構誠信檔案是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職業道德和執業操守等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對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管理具有基礎性作用的專門信息檔案。
(4)依據《會計法》第45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汽車遠端監控的;
(二)分類監管措施的確定和調整
(1)依據《會計法》第42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責令限期改正的;
(7)因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被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處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各區財政局負責所屬代理記賬機構誠信檔案信息的維護和管理。一是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處理處罰信息產生,或取得其他財政部門的處理處罰信息後的5個工作日內,經規定程序批準後,將上述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二是定期(每月至少一次)訪問市信用平臺和市法人庫,采集相關處罰信息,並經規定程序批準後,記入誠信檔案。
(2)依據《會計法》第42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或五年內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
3.建立健全誠信檔案信息運用機制。誠信檔案信息的保管和銷毀按照國傢和本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在對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分類監管時,將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記錄頻次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分別采取差別化的監管措施。提示信息一般不對社會主動公開,警示信息按照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區財政局應充分運用誠信檔案信息,結合分類監管,對有不良記錄的機構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的通知 ( 2018年05月28日 )
為進一步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提升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效能,對代理記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制度。
(一)分類監管的措施
對不同管理類別的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分類監管,通過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促進低風險的機構加強內部自律管理,對高風險的機構,尤其是對以往違規問題嚴重、整改落實不到位、群眾反映強烈的代理記賬機構,作為監管的重點,加強監督檢查。具體分類監管措施如下:
(據“中國上海”網站)
2.對誠信檔案中3年內未出現新增警示信息且2年內未出現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一般3年內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3.對誠信檔案中1年內出現新增提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一般2年內至少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4.對誠信檔案中1年內出現新增警示信息的代理記賬機構,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會計信息質量或執業質量檢查。
2.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 市信用平臺 ?a href="http://4g.8193.com.tw/index2.html">衛星車隊管理系統|GPS衛星車隊管理系統⑹蟹ㄈ诵畔⒐蚕砼c應用系統(以下簡稱 市法人庫 )中,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作出的相關處罰信息。
依托財政部 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 的基礎信息庫,以及本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的信息、市財政局開發建設全市統一的 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系統 ,區財政局根據本通知要求如實記載本轄區代理記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信息,健全信息記載內容,對誠信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2.後續調整管理。分類監管措施初次確定後,各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各代理記賬機構的誠信檔案等相關信息的變化情況,結合年度備案等工作,對代理記賬機構分類監管措施進行調整。並按照調整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其中,自列為前述第三類監管措施後最近一次新增提示信息的當年度起,2年內不得變更為第二類監管措施;自列為第四類監管措施後最近一次新增警示信息的當年度起,3年內不得變更為其他監管措施,若3年後發生變更的,監管措施應限定第二類或第三類。
三、開展風險監管
為做好代理記賬行業事中事後的監管工作,區財政局應根據本區代理記賬機構實際情況,圍繞行業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以及監督檢查風險管控為重點,開展風險監管工作。
誠信檔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三項內容。
(3)依據《會計法》第43、44條規定,相關違法行為被處罰款、五年內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相關措施》的通知 ( 2018年05月28日 )
(二)加強監督檢查風險管控
1.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隊伍能力建設,防范因制度缺位或監督力量薄弱而發生的系統性缺位和監管不到位的風險。監督檢查部門應制定完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配備專業能力較強的人員專事負責對本市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對有關人員加強培訓,增強崗位勝任能力;因檢查工作需要,可以按規定聘請具備註冊後從事審計工作5年以上、擔任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應職務以上等各項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2.全面確保檢查程序合法合規,依法公開處罰信息,防止因程序不規范、取證不足導致的檢查風險。監督檢查過程中,要針對性地制定檢查方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實施檢查,在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告知、檢查方式、檢查結論、檢查報告復核和審理、處理處罰文書及送達等方面加強管理。要註重充分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做到證據完整、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同時,依法公開處罰信息,加強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落實。
2.提示信息是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和專職從業人員,因違反代理記賬行政許可申請審批的法律法規,或在會計核算、辦理業務中違法違規,被本市各級財政部門依法處以限期改正、通報、整改等處理的非行政處罰類信息。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信息:
(一)行業自律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市財政局加強對市代理記賬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一是優化完善行業誠信公約,鼓勵代理記賬機構自覺接受行業自律懲戒管理;二是健全完善行業執業指引,職業道德等行業規范,引導行業機構規范執業;三是建立健全行業誠信檔案,加強行業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四是加強與行業協會信息溝通,逐步將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誠信檔案、分類管理等信息作為行政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信息來源,形成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
(二)專業機構監督
區財政局應借助社會專業機構的力量,規范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一是借助專業機構提高監督檢查水平。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借助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開展監督檢查。二是借助專業機構提高行業綜合能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借助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和專傢,針對行業存在問題和不足,進行專業輔導和提升,幫助行業提升綜合能力。
2018-5-28 10:25:55 來源:東方網
誠信檔案提示信息和警示主要來源兩個方面: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
(1)根據《會計法》第40條規定,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
(6)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從業人員相關違規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代理記賬機構被處以警告、罰款的;
區財政局應根據本通知的原則和工作要求,結合本區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實際,修訂完善本區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加強技術保障
加快建設和完善本市代理記賬機構事中事後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將本市誠信檔案、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實施一體化管理,同時,加強與財政部 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 等信息系統的信息數據對接,實現行政許可審批、人員管理、誠信管理、分類監管、監督檢查和聯動等制度措施有機貫通,支持事中事後綜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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